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执行公务卡报销的规定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7-09-27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文件要求,为规范财务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公务卡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凡是属于公务卡目录(目录见后)使用范围的经费,一律不得通过借款方式办理。

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审核报销。

财务部门应对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不符合公务卡结算目录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四、《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附表见后。

五、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