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3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采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以及《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渝文旅发〔2019〕15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分两个部分:一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是自主采购。自主采购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货物除外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行业应用软件、视频制作(如音乐、舞蹈、视频制作等)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运行维护、维修保养、会议会展、策划咨询、出版服务、印刷服务、商务服务(法律、会计、审计、税务、金融、保险、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物业、安保等服务,超市(门面)出租,经营权出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采购资金范围包括:
(一)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二)学校教职工个人使用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的软件或硬件设备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使用、监督相分离。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需加强采购计划和管理,科学、精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时上报采购计划。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拆分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
分离,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进行采购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
分管采购、财务、审计、基建、后勤、教学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教务处、职教中心、图信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后勤处、学生安全与保卫处、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学校有关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查全年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议重大的采购文件、合同。
(三)决定情况特殊的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研究决定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如重要项目定标、质疑、投诉、合同纠纷、履约验收问题等事宜。
(五)听取采购工作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六)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承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全校采购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配合编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下达的采购任务。主要包括:受理采购申请;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核和修改采购方案,审核采购方式,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
(四)参与集中采购合同内容的审查,协助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五)协助受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协助处理采购项目投诉、信访、举报等。
(六)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正式验收。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八)遴选代理机构,委托和监督代理机构办理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开标(唱价)、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采购事宜,并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九)负责建设学校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对二级部门自主采购项目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十一)对口联系市财政、市文旅委、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并完成有关采购申报、采购执行及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职责:
(一)制定并按时上报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需求调查、论证和编拟采购实施方案,提交采购申请。
(三)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报。
(四)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或者谈判;制定招标文件并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进行回复。
(五)负责与供应商商谈和拟订合同内容,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六)负责与供应商衔接,组织项目的实施与试用。
(七)组织项目预验收申请,参与项目正式验收。
(八)发起采购项目的付款报账申请(含尾款或履约保证金退还)。
(九)负责本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的所有流程。
(十)牵头处理合同违约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核实资金来源、预算审批、付款工作;负责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指导采购部门建立内控制度。
(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采购工作的程序执行情况与效果;负责对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参与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监督。
(三)后勤部门负责受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申请、汇总、采购。
(四)基建部门负责学校所有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负责学校所有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校外报批与备案手续办理;负责职责内所有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资料准备。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信访、举报,监督采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与廉政纪律。
(六)涉及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其他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与业务需要各司其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党政办、教务处、职教中心、学生与安全保卫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图书信息中心等职能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审查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方案和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监督合同履行,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采购项目须通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的类型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协议采购。集中采购是指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指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协议采购是指财政公布的会议定点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中带★号的商品。
第十五条 我校自主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
(一)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
(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是指由各二级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范围
属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按重庆市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范围
属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委托具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标准
(一)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货物与服务)、1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和 1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与社会服务收入采购。其中:所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云平台设备均由学校集中采购; 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集中采购。
(二)原则上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学校统一采购。使用学校设备购置费购买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后勤部门汇总需求,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标准
(一)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1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实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其中:0.5万元及以下直接购买;0.5-2万元(含)走学校财务预算流程后直接购买;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2-5万元(含)、工程施工类项目2-10万元(含)应当按照二级部门自主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下的科研经费采购和社会服务收入采购实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其中2-10万元(含)应当按照二级部门自主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科研采购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外业见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勘资料审查等工程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 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自主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及其流程执行,或根据不同情形选择网上采购、竞争性比选、市场询价采购、签订补充协议、校级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网上采购。主要是指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直接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随机抽取采购或依据采购标准在三个及以上全国电商平台对标准化产品进行询价比较,在满足需求情况下以价格较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为原则的采购方法。
(二)竞争性比选采购。竞争性比选指采购人通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的方法,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
(三)市场询价采购。主要针对产品比较标准,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竞争比较充分的产品。通过到市场比较或进企业考察或邀请企业报价的方式得到一个比较合适的价格,并根据合适的价格确定供应商。
(四)签订补充协议。一个项目或一年内需添购主合同清单内容的,添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额度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和不高于原合同单价的项目。
(五)校级单一来源采购。参考第四章第二十条的适应条件,由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小组和相关专家进行共同认定,形成单一来源理由论证会议纪要,再走后续采购流程。
第二十二条 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按照按重庆市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经过审批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申请表》;采购方案、调查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项目技术、性能或商务要求复杂的,要召开项目论证会并撰写详细的采购方案。其中,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备(含辅助配套设备),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含预算金额形成过程材料)。
工程类项目招标资料准备,一般包含:立项批复文件、审定的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定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最高限价审核表、资金证明等。
(二)采购项目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月的1号至5号为集中申报时间;所有采购项目的年度截止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其中,单次采购金额 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年度截止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0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申请的审批。
(一)采购项目经办人将审批完成《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申请表》送达招标采购办,由招标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校领导审批。
1.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审批:由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审定。
2.学校集中采购审批:
(1)除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外,5—20万元(不含20万元) 的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分管采购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定;
(2)2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
凡是达到重庆市政府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申请部门至少在开展采购活动开始前45日交由招标采购办,由招标采购办完成签审手续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项目申请部门参考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编制。
(一)采购部门应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项目名称。要根据项目的需求特征、功能目标确定项目名称。
(三)预算与最高限价。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最高限价一般以申请部门的预算作为最高限价;工程类项目一般以预算审核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
(四)投标(磋商、谈判等)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由项目申请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提供。
(六)技术与服务要求。由项目申请部门提供,项目清单中的品名、参考内容、数量、单价、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服务要求等应详尽准确。
(七)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般情况下,货物类采购服务期限为一至三年,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期限为一至五年。
2.交货时间。合理确定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缩短交货时间。
3.现场踏勘。由项目申请部门根据需求组织现场踏勘。
4.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项目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方式、验收流程、验收要求和售后服务要求等应当详细完善、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不得无故拖延、附加额外条件。
6.付款
(1)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在收取履约保证金并验收合格后,学校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100%;整个项目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学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供应商;如服务期较长可分期分批退还。
(2)工程类项目或其他需求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履约和付款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无故拖欠资金。
(3)发票开具。所有采购项目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审查
1. 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查。
2. 5-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党政办法务人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审计处、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采购校领导进行会审(附院务会会议纪要),如有特别需要送外审或再邀请专家审核。
3. 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项目项目,由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党政办法务人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审计处、项目申请(或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采购校领导进行会审(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如有特别需要送外审或再邀请专家审核。
申请部门主要负责核对技术参数与商务要求,监督部门主要对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财务资产部门主要对资金来源、验收、付款等方面进行审查,招标部门主要对文件格式、资质要求、限价、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法律顾问主要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是否有不利于学校因素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校外专家一般从重庆市“行采家”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根据项目需求邀请校外其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经验的人员参与评审(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如需抽取 “行采家”专家库中专家, 填写《二级部门专家抽取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业主代表
政府采购的业主代表原则上由项目申请部门选派;自主采购项目业主代表参照政府采购执行;工程建设类业主代表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常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购信息公开
(一)采购公告期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询价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邀请招标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分别为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二)结果公告期限。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信息发布。
1.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项目一律在指定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 、 重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www.cqggzy.com)或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
2.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主 要 在 学 校网 页(https://www.cqca.edu.cn/)发布,也可在政府采购“行采家”(自主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gec123.com)或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cqypt.cqgp.gov.cn/)等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3.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应当做好信息公告。
(四)交易平台。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工程招标类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在代理机构进行交易;协议供货产品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http://www.gec123.com/xygh/)上交易,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cqypt.cqgp.gov.cn/)上交易;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自主采购项目在开评标时的特殊处理。原则上,开标(唱价)时应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如遇时间紧、项目特殊等情况,有两家供应商符合条件也可以继续项目执行;一般情况下,流标一次后,有两家供应商符合条件也可以继续项目执行;流标两次后,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的确认。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自主采购项目如出现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情况,而第二、三成交候选人的最终价格又不高于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价格的10%时,直接由第二、第三顺序成交候选人进行递补;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如出现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情况,视情况顺位确定候选供应商或废标并重新采购(招标)。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理。学校自主遴选依法获得国家或重庆市认可或备案的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与招标事宜。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完成报批手续,准备好招标的相关材料。
2.制作招标文件。明确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公开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工程类项目招标要求及价格分值占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3.发布招标公告。
4.抽取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
5.组织投标报名。
6.评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少于三家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商品规格、技术性能、商务、服务等要素进行评分;计算投标报价分。
7.评标委员会汇总各项评分并按照综合得分情况进行中标候 选人排序,提交给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8.形成公开招标评审报告并存档。
9.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二)邀请招标程序
相关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
2.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 家以上符合条件。
3.发布采购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 相关内容要求及谈判时间、地点。
4.组织报名。
5.成立谈判小组。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或报名登记顺序确定谈判顺序。
6.谈判。按照顺序,评审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质 量、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在谈判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或多轮谈判,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7.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函统一拆封唱标。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相同,按照技术指标、服务年限、质量保证顺序优先确定。
8.形成谈判报告并存档。
9.发布谈判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
2.制作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3.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参加磋商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不少于三家。
4.组织报名。
5.成立磋商小组。
6.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7.磋商。采取抽签或报名登记顺序确定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采购人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8.评定与推荐。经过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按照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分和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服务年限长短、质量保证高低顺序推荐。
9.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磋商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 后签订合同。
(五)询价采购程序(仅限于货物采购)
1.提出采购申请。
2.制作询价文件。
3.发布采购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 容和递交响应文件及唱价时间、地点。
4.组织报名。
5.成立询价小组。
6.询价。根据符合采购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相同,按照技术指标、服务年限、质量保证顺序优先确定。
7.形成询价报告并存档。
8.发布询价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具体按《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 管理规定》执行。
2.进行公示。
3.成立谈判小组。
4.谈判。谈判小组负责拟订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议价。凡属原购货物或服务的添置供货和原合同的补充订货的,如无特殊情形,应执行原合同的相关约定。
5.谈判小组进行内部评议,并宣布谈判结果,形成单一来源 采购报告。
6.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七)进口产品采购程序
1.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2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部门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向学校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逐级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招标部门组织实施采购。
2.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20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部门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向学校提出进口设备采购申请。
(2)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部门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向市文旅委、市财政局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其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由申请部门填报,严格按照采购项目具有“唯一性”进行申报,最终学校盖章认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原因阐述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申请理由一致,最终由市文旅委盖章认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由申请部门组织5名以上专家(至少3名为非校内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意见),提供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报市文旅委进行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4)5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
(八)竞争性比选采购程序
1.提出比选采购申请。
2.制作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应当明确比选程序、比选内容、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比选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3.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参加比选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应不少于三家。
4.组织供应商报名。
5.成立比选小组。
6.比选。比选小组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 供应商进行商品规格、技术性能、商务、服务等要素进行评分; 计算投标报价分。
7.汇总各项评分并按照综合得分情况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
8.形成竞争性比选评审报告并存档。
9.发布比选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九)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市级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
2.发布竞价公告。
3.竞价。供应商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主报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名,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对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已核价的商品,可直接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家作为供应商。
5.发布成交公告,签订合同。
(十)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
2.查询商品价格。原则上应通过三家及以上的互联网(电商) 平台进行询价。
3.确定供应商。在符合要求且质量、售后服务相当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报价最低的成为成交供应商。
4.结算。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结算。
(十一)工程招标办理流程
1.基本程序
(1)项目申请部门撰写项目建设规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立项;
(2)立项后,交由基建部门进行上级报建等后续事项办理;
(3)报批后,基建部门根据建设规模、概算等内容向招标采购办提出招标申请;
(4)招标采购办负责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招标事宜;
(5)设计单位与项目申请部门和基建部门衔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预算清单编制;
(6)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审查并提出招标控制价。
2.招标采购办汇总招标所需资料,进行招标备案:立项批 复文件、审定的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定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最高限价审核表、招标文件、资金证明等。
3.招标采购办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手续,进行招 标和确定施工单位。
4.基建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管理,项目验收, 款项支付等工作。
5.项目使用部门全力配合整个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
第七章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合同审签
(一)签订流程: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反馈意见和相关承诺草拟合同内容,项目申请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合同审签。
(二)签订要求:采购合同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签订,且不得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纠纷)处理
1.使用部门与供应商自行协商处理;
2.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向招标采购办提出书面报告;
3.招标采购办核实情况后向供应商发合同履约函;
4. 招标采购办组织双方(供应商、项目使用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或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5.确实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并在试用期结束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使用部门预验收后,交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供应商、招标采购办、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进行项目正式验收,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其他供应商参与。
(二)验收要求:验收以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对货物进行清点,对服务进行性能效果等现场展示;验收过程情况据实填写,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三)验收不合格的要根据验收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四)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报告需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九条 资金支付
(一)资产入库:供应商将发票交至项目申请部门,由项目申请部门将合同、清单、发票原件和验收报告交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二)结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凭购买发票、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和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三)尾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质保期到后,由经办部门填制相关单据,按财务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支付程序。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档案是指在学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图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一条 采购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存放、分级管理”的原则。采购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应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原则上按项目立卷。同一项目分阶段采购的,每一阶段可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材料存档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采购活动记录,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
(一)归档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一律使用黑色墨水)。所有存档的资料尽量使用A4纸(专用图纸格式除外)。
(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按年度归档,跨年度的采购档案资料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三)归档装订的采购档案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 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统一编号,贴好标签,装订成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四十三条 采购档案归档主要清单为:
(一)经过审批的采购申请表;
(二)确定采购方式和邀请供应商名单、会议记录、采购方案等资料;
(三)采购(招标)文件;
(四)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采购公告、澄清公告、变更公告等网页打印文件;
(五)抽取、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的记录表单;
(六)评委、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用户代表等签到表;
(七)供应商签到表;
(八)开标(唱价)记录表;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等;
(九)评委的评分表、评审表,评分汇总表等;
(十)评审结果记录表、评审报告等;
(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十二)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文件,对不良供应商处理的文件;
(十三)中标结果公告(或成交通知书);
(十四)采购合同审签记录、采购合同;
(十五)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十六)采购资金支付凭证;(备注说明:统一归档在财务档案凭证里。)
(十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过程资料。
第四十四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采购资料并按时移交。移交的采购档案资料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保存好交接凭证。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流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招标采购办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办或代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办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招标采购办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招标采购办或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四) 招标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 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当予以驳回。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在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全面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对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而不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的,对应当执行的采购程序和环节要求而不执行的,由招标采购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工作全程实行人员回避制度。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应自行提出回避,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如存在恶意质疑、投诉、弄虚作假、中标故意不签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情况,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我校任何采购项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配套文件和各种范本附后。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实施。之前下发的所有关于学校招标采购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实施
细则(试行)
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工作纪律
6.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工作保密制度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工作,提高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水平,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编制及论证,是指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调查、编制和论证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
(二)分类管理、责权统一、各负其责。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是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统筹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个归口小组、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能归口小组分为教务、职教中心、图书信息、建设工程、后勤物资、学生安全与保卫等六个小组,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相应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1)教务:负责教学资源库、教学设备等。
(2)职教中心:负责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
(3)图书信息:负责网络工程、网站建设、网络维护、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4)建设工程:负责基本建设的工程及与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类等。
(5)后勤物质:负责建筑修缮工程、装修改造、绿化与景观、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等修缮工程等;负责各类家具、后勤、食堂专用设施及维保、药品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等。
(6)学生安全与保卫:负责校园安全、门卫管理、消防器材等。
(7)未纳入上述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则本部门视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提出采购项目计划的使用部门或项目经费负责人负责采购需求编制,撰写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或内容向对应归口小组牵头部门提交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申请。
第二章 采购需求编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九条 采购需求编制前要加强市场调查。采购申请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采购申请部门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研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调研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调查结束后应形成签字盖章的调查报告。市场调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调查的对象及内容。主要包括:调研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主要技术功能指标或服务水平、市场价格、产品或服务的优缺点对比情况、调查的供应商或厂家名称、联系人员及电话、参与调查的人员及电话等内容。
(二)确定调查方式。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市场考察、网络查询、厂商咨询、现场咨询会、同行调研、专家咨询等。
(三)形成调查报告。各使用部门应在市场信息收集、采购需求征集整理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形成技术功能指标或服务要求和预算价格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方案;报告中应确保有三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调查情况(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调查报告须经需求使用部门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在采购需求申报时,将市场调查报告加盖部门公章并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后。
第十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须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和论证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委托但不免除项目申请部门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当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需求计划应当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考虑并编入学校财务预算和资产购置计划,使用学校年度切块预算经费的由各经费主管部门组织其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需求计划编制;使用专项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编制需理由充分、建设目标明确、预期效益明显。
(一)采购预算合理。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项目预算应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需求征集的基础上制定,预算准确、合理,且要控制在学校财力允许范围之内,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技术指标合理。需求提出的技术指标、服务条件,原则上至少应有三款不同品牌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要求,应具有可选性和竞争性,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
(三)需求时间合理。采购需求到位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审批时间、采购执行时间、生产供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验收时间等因素确定,需求时间须符合市场规律,不得以不合理的需求时间要求采购。
(四)安装使用条件合理。使用部门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同步落实使用场地、管理人员以及项目执行的联系人员,不得在未落实场地、管理人员条件下要求采购。
第三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进一步优化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严格控制采购标准,以实用、够用、好用为原则。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论证,按如下预算额度组织实施。
(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组织5人以上(含)单数的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组织5人以上(含)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超过规定额度的采购项目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组织需求论证,但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或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三)采购数量、实施场地、交付时间等要求;
(四)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绩效;
(五)项目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采购项目的,可以不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应急抢险类采购项目;
(六)年度常规例行采购项目等。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论证程序:
(一)项目需求提出。在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及需求征集的基础上,依据市场调查报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需求论证申请。采购人填写《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采购项目预算超过规定额度的,应当向归口小组牵头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申请。
(三)成立论证小组。需求论证小组由采购人或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组建,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校内选择,也可以在校外聘请。如需抽取 “行采家”专家库中专家, 填写《二级部门专家抽取申请表》。
(四)开展论证活动。需求论证会由采购人或归口小组牵头部门主持,论证小组负责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具体论证议程及要求由论证小组确定。
(五)出具论证意见。论证小组完成论证后,应当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的内容应包括: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和合规性;申购数量、货物选型(或服务要求)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服务标准等是否满足需求;绩效是否可达预期目标;是否开展了有效的询价;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相关建议意见;是否建议采购等。
第二十条 采购人根据需求论证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对采购需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使采购需求进一步做到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规格标准统一、技术参数明确、货源供应充足、市场竞争充分、价格公开透明等较简单的采购项目,其《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可以适当简化,出具论证意见的形式可以简化(譬如: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超过1000万元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需求论证,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论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中,不得只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需求公告、需求编制、预算确定、需求论证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需求编制,市场调查报告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条款、价格虚高等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各主责部门在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过程中有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有国家和地方定额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预算及限价;没有定额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小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政府财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及其通行做法执行。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学校向二级部门放权,以提高二级部门主动性。为规范二级部门自主采购行为,优化采购服务,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原则;
(三)谁购买谁负责,分级负责。
第三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标准:
(一)所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云平台设备均由学校集中采购;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集中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1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实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其中:0.5万元及以下直接购买;0.5-2万元(含)走学校财务预算流程后直接购买;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2-5万元(含)、工程施工类项目2-10万元(含)应当按照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三)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下的科研经费采购和社会服务收入采购实行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其中2-10万元(含)应当按照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实施细则执行。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科研采购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要求
(一)校内需自主采购的部门成立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工作小组,上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工作会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小组成员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充分考虑各方面代表,成员须不定期轮换)。二级部门自主采购须设置一名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本部门自主采购的合理合规。
(二)不得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三)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须提前5 日在本部门网页上发布项目采购公告。
(四)自行完成经费预算、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付款、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工作。
(五)严格做好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按照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报销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申请的审批
(一)预算的申报和审批要求按照学校《经费报销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采购申请由项目经办人提交,须按要求完成相应流程。
(三)校领导审批:所有二级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六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方式及基本流程要求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可以采用网上采购、竞争性比选、市场询价采购、校级单一来源采购、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尽量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一)网上采购。网上采购。主要是指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直接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随机抽取采购或依据采购标准在三个及以上全国电商平台对标准化产品进行询价比较,在满足需求情况下以价格较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为原则的采购方法。
流程内容:自主采购申请(审批)、预算、网上比较情况(截图打印保存)、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满足要求情况下价格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资产入固、报账付款(预算、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
电商平台参考:重庆政府采购云平台(由自主采购小组在此平台上现场议价,直接下单。)https://cqypt.ccgp-chongqing.gov.cn/;
重庆政府采购行采家(电子竞价)https://www.gec123.com/;淘宝https://www.taobao.com/;天猫https://www.tmall.com/;京东https://www.jd.com/;苏宁易购https://www.suning.com/;唯品会https://www.vip.com/;等国内知名网购平台。
(二)竞争性比选采购。竞争性比选指采购人通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的方法,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
流程内容:自主采购申请(审批)、预算、公布采购信息(网页发布、电话、邮件等)、供应商投标(营业执照、投标报价函,其他资信、业绩等)、采购人与供应商谈判、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资产入固、报账付款(预算单、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
(三)市场询价采购。主要针对产品比较标准或服务比较明确,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通过邀请供应商来学校报价或到市场比较或进企业考察的方式得到一个比较合适的价格,并根据合适的价格确定供应商。
流程内容:自主采购申请(审批)、预算、考察企业或市场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考察结果(营业执照、投标报价函等)、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满足要求情况下价格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资产入固、报
账付款(预算单、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
(四)校级单一来源采购。参考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由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小组和相关专家进行共同认定,形成单一来源理由论证会议纪要,再走后续采购流程。
流程内容:自主采购申请(审批)、预算、单一来源理由论证会议纪要、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资产入固、报账付款(预算单、合同、发票、验收报告)、资料归档。
(五)签订补充协议。一年内需添购主合同清单内容的,添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额度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和不高于原合同单价的项目。
流程内容:自主采购申请(审批)、预算、与原供应商谈判过程会议纪要、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资产入固、报账付款(预算单、合同、发票、验收报告)、资料归档。
第七条 二级部门自主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 学院二级部门自主采购申请表》,完成审批或立项手续。
(二)完成预算:完成校内经费预算审批。
(三)组织采购: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如需抽取学校或“行采家”专家库中专家,填写《二级部门专家抽取申请表》;自主邀请的校内外专家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采购完成后填写《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活动记录表》。
(四)合同审签: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五)履约验收:组织项目实施与试用;完成后,供应商填写《二级部门自主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需资产入库的到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入库。
(六)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提交项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
(七)资料归档: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应建立并保存好采购资料,如竞争性比选还应保存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函、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场询价采购还应保存考察单位名片、营业执照、报价函、产品介绍等资料;网上采购还应保存网页查询截图打印件作为询价过程证明材料。在每年年终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二级部门自主采购汇总表》报招标采购办备案,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标采购办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招标采购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二级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暂停自主采购的资格。
第九条 采购工作人员、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的;
(二)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故意隐瞒,不如实反映采购工作情况的;
(四)因重大过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 、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 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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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简化程序,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规范网上采购行为,根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7〕28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互联网采购平台对采购商品进行网上比价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采购流程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与组织人员
(一)单次采购预算在1(含)—200万元(不含)以内,且属于协议供货目录的商品: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云平台设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 。适 用 于 重 庆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平 台(https://www.gec123.com/xygh/)。招标采购办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二)单次采购预算在5(不含)-50万元(不含)以内规格明确的货物、服务等项目,可以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电子竞采公告,由招标采购办采购。
(三)单次采购预算在20万及元以下的项目,适用于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 https://cqypt.ccgp-chongqing.gov.cn/;“行采家”电子竞采(https://www.gec123.com/);https://www.taobao.com/;天猫https://www.tmall.com/;京东https://www.jd.com/;苏宁易购https://www.suning.com/;唯品会https://www.vip.com/ 等国内知名网购平台网上比价后采购。其中,5万元及以下由二级部门自主采购小组自行在网购平台对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现场议价或比价,或发布竞价公告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5(不含)-20万元(不含)以内由招标采购办牵头,会同项目申请部门、监督部门在网购平台上进行询比采购、谈判采购或直接采购或随机抽取采购,或发布竞价公告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网上采购参考基本流程
(一)重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
1.项目申请部门提交集中采购申请资料;
2.采购人向重庆市文化与旅游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
3.采购人在平台上发布竞价公告;
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
5.采购人在平台上开标并发布成交公告;
6.采购人在平台上拟定采购合同;
7.供应商在平台上确认采购合同;
8.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并公示合同;
9.项目申请部门收货后向资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10.项目申请部门办理入库后付款。
(二)“行采家”平台:
1.项目申请部门提交集中采购申请资料;
2.采购人在平台上发起网上询价;
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并上传响应资料;
4.采购人在平台上开标并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5.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平台上发布结果公告;
6.项目申请部门拟定采购合同;
7.采购人在平台上上传采购合同;
8.供应商在平台上确认采购合同;
9.供应商履行合同;
10.项目申请部门向资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11.项目申请部门办理入库后付款。
(三)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等平台:
1.项目申请部门提交集中采购申请资料;
2.采购人在平台上比价后选定供应商或商品;
3.供应商接单并拟定采购合同;
4.项目申请部门确认采购合同;
5.供应商履行合同;
6.项目申请部门收货后向资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7.项目申请部门办理入库后付款。
第三章 供应商
第六条 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应按采购需求的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采购要求的产品,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合同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九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采购资格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章 成交原则与要求
第十一条 成交原则
(一)网上采购的成交原则一般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可选次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
(三)网上采购可以比价后直接采购,也可以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时间后,达到两家的, 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若无供应商报名,竞价程序终止。
第十二条 网上采购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采购项目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十三条 出现废标情况,采购人需网上公示废标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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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国家或重庆市认可或备案的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采购项目委托和管理工作。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参照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开遴选。
第四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则
(一)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为3家,并实行动态考核;数量不足时,学校启动遴选程序予以补齐。
(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不得连续超过3年,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协议的,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学校及为学校各类项目的造价、审计、监理、验收和决算等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章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及流程
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分为竞争性磋商和实地考察两个环节。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社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长由社会评审担任;实地考察由招标采购办组织党政办、教务处、基建后勤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工会、系部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校官方网站或委托为学校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遴选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评审小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学校官方网站或委托为学校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 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范围。
(二)招标代理权限。
(三)招标代理期限。
(四)招标档案保存。
(五)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解除及终止。
(九)争议解决。
(十)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八条 选择方法
(一)学校一般项目需进行委托招标时,应在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在招标采购办、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由项目建设部门在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签选定1家,然后由招标采购办对抽取的单位下达委托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二)学校重大项目需进行委托招标时,由学校成立的评选专家组在现场踏查或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依据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相关专家团队建设、近三年代理同类项目的业绩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择优选取1家,然后由招标采购办对抽取的单位下达委托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范围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采购办应按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与招标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安排委托项目,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学校招标办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三)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四)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五)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七)依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九)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一)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学校授权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公章)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天内拷贝项目音视频资料并留存备查;所有项目资料汇编应在评审完毕后45天内移交至学校招标采购办。
第十五条 招投标情况的备查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事求是。真实评价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状况和工作人员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业务素养和业绩情况;
(三)科学准确。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特定期间自身行为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
1. 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情况;
2. 投标人报名、购买标书、评审等费用标准执行情况;
3. 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等记录;
4. 招标代理机构受政府或招标监督机构表彰记录;
5. 配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及硬件条件;
6. 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7. 从事招标业务专职人员数量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
8. 为我校服务的工作人员学历、专业教育背景及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9. 其他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社会信誉的情况。
(二)实施具体招标代理情况:
1. 招标准备工作质量;
2.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3. 招标合同制定质量;
4. 招标政策、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5. 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公开情况;
6. 开标、评审组织能力;
7. 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情况;
8. 保密情况;
9. 合同备案情况;
10 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
11.受质疑和质疑答复的情况。
(三)其他
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中标方在学校实施过程中,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监理反馈及校内使用方的满意程度。
第十八条 考核方法
(一)学校由考核小组、项目负责部门、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按所承担的考核内容进行逐项打分,并于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加权综合评定的方式计算年度最终得分。
(二)考核的内容及分工
1.考核小组评价考核的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状况;
(2)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情况;
(3)合同备案情况;
(4)档案资料保存情况;
(5)受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
(6)其他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社会信誉、招标质量的情况。
2.项目负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1)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2)招标合同制定质量;
(3)在学校实施项目过程中,对中标方在实施进度、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每个采购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部门代表、招标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代理机构考核表》,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3.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打分项目:
(1)招标准备工作质量;
(2)开标、评审组织质量;
(3)招标政策、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4)保密情况。
(三)年度总分的核算方法
最终得分=考核小组综合分×0.3﹢项目负责部门的平均分×0.5﹢委派评审专家的平均分×0.2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招标采购办及时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代理资格1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七)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八)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框架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选择和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及为学校各类项目的造价、审计、监理、验收、决算等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学校核实后,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经考评小组调查核实后,学校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黑名单”,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招标代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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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纪律(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学校采购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项目申请部门(使用部门)人员工作纪律
负责采购申请、方案撰写(论证)、合同签订和验收的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维护学校利益,认真组织撰写和论证项目方案,审核严格把关,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二)严格履行采购与招标程序,不得将依法依规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拆分规避集中采购。
(三)充分做好前期调研与项目论证,实事求是进行采购项目资金估算,尽可能避免预算过高或过低。
(四)撰写方案时,不得将采购方案撰写委托给潜在投标人,不得在方案的技术性能指标与质量要求等方面设置壁垒(如盲目增高或故意减低资质要求、盲目提高或减低采购标准、设置排他性参数、故意限制品牌、限制地域、有意缩短交货期、设置验收障碍等)。
(五)不得收受潜在供应商的任何好处,私下与潜在供应商达成采购意向,承诺潜在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在项目合同签订、实施、试用和验收过程中不得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吃请和收受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好处。
(七)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要挟、工作推诿、刻意刁难等不配合行为。
(八)不得在评审现场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泄露评审现场的评审情况。
二、采购人员工作纪律
负责组织和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采购程序,不准将依法依规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精心制定采购(招标)文件,科学设置评审办法,严格执行学校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三)制作采购(招标)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
(四)按时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采购信息。
(五)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情况、代理机构名称、项目评审专家成员名单、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条款信息、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六)坚持由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准向评审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七)严格执行评审结果,不准在评标委员会(小组)依法依规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严格执行廉政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准接受供应商、中介人、与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如实记录和保管采购活动相关信息,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供应商须知
参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招投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我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参加采购项目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
(三)按时参加开标(唱价)会议,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四)认真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的材料无伪造、虚假成份,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五)切实遵守招投标等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抬标,不做任何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事情。
(六)廉洁投标,不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采取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参与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
(七)在采购过程中,不打探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审情况,不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八)尊重评审专家和评审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 不恶意诋毁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
(九)中标(成交)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违法转包和分包。
(十)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不得对验收人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验收结论;履约期满后应及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申请。
(十一)供应商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成交)资格并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办网页上公开曝光(或上报重庆市财政局记入黑名单),罚没投标(磋商、竞争性谈判等)保证金,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采购项目。
四、评审人员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级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成静音状态或统一保管,无特殊原因或未经评审组织者的同意,在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二)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评审办法规定严格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准脱离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及标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中标(成交)候选人。
(三)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封闭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得把投标(响应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评审现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坚决反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所用的评审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五、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
受托承担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切实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采购公告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二)认真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供应商参加。
(三)精心制定采购文件,要内容全面、公正合理、科学严谨、简洁明了,不准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供应商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四)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准私自修改经采购人审定的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
(五)坚持采购业务与咨询业务相分离,不准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六)切实遵守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采购结果,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坚持由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准替采购人或供应商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八)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
(九)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采购代理业务,不准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和额外收取资料费。
(十)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采购人转交相关资料,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监督部门依法对采购的组织工作和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参与监督的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监督学校采购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唱价) 评审(成交)等工作,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越权越位,不失职渎职。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评审专家成员名单、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四)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替供应商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审行为。
(五)认真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与供应商有任何利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需主动申请回避。
(六)严格执行廉政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准接受供应商、中介人、与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依规受理与采购工作有关的质疑、投诉、信访、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七、违纪处理
(一)学校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评审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受托代理机构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信息网上公开曝光,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再代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项目。
以上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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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保密制度(试行)
为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一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将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
第二条 采购保密工作关系到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保守秘密是每位教职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人员均为涉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保密内容
第四条 评审前投标或响应单位的数量、名称、联系人等信息。
第五条 评审前采购项目的标底。
第六条 评定前评标委员会名单,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等成员名单。
第七条 评审、定标、成交的过程资料和交谈信息。
第八条 未宣布的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九条 投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单、投标书和技术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章 保密的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学习制度
不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 防范制度
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合理设岗、科学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流程
规范和完善采购流程,严格执行签审制定。
第十四条 检查制度
不定期开展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个人开展自查自纠,不相容岗位互查等工作。
第四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失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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