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育激励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施依据
为充分调动市属高校人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高校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体系,推动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根据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和人才创新发展有关精神,结合全市高校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育激励资金作为完善高校人才工作体系的重要措施,主要面向市属公办高校实施。
第三条 实施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着力解决市属高校人才发展短板,激励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引育实现突破。
第四条 资金构成
高层次人才引育激励资金由市级激励引导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构成。市级引导资金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纳入教育部门预算安排;校级专项资金由高校设立,纳入高校部门预算安排。
第五条 人才标准
高校高层次人才分为四类,即:国家级顶尖人才(一类人才)、国家级人才(二类人才)、市级(省级)人才(三类人才)、校级人才(四类人才)。
第六条 奖补方式
市级引导资金对高校新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增量给予经费奖补。
第七条 奖补标准
市级按照高校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类别,按相应标准分类进行奖补。其中:一类人才200万元/人;二类人才50万元/人;三类人才10万元/人。
四类人才,市级对公办本科高校按当年博士占比的增量,对公办高职高专按当年博士占比、“双师型”教师占比的增量以及校级专项资金情况,按因素给予经费奖补。
第八条 资金用途
市级引导资金与学校校级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由高校按照本校人才管理办法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人才薪酬待遇和奖励、科研启动经费、团队建设、引才奖励。
第九条 奖补程序
高校于每年底前向市教委报送当年各类人才引育情况。市教委按照人才分类标准和奖补标准予以认定,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各高校市级引导资金奖补额度。
2021年市级引导资金,按2020年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育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 资金监管
落实市级和高校人才引育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高校对市级引导资金和高校专项资金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按照资金规定用途使用。
高校制定本校人才管理办法和人才引育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促进人才引育工作取得实效。
市财政局、市教委适时开展市级引导资金使用和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扣减直至收回市级引导资金,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奖补范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
附件
高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
一、一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四)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入选者。
二、二类人才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四)“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青年长江学者;
(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六)“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十一)重庆市原“两江学者”获得者;
(十二)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A类人才。
三、三类人才
(一)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创新创业示范团队负责人)、技术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二)重庆市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三)重庆市原“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入选者;
(四)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B、C类人才;
(五)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
(六)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七)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四、四类人才
高校优秀博士、博士后等青年人才。
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按照程序制定,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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